一、 项目名称: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二、 政策依据:
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2000]46号)
2.《关于本市现金结算服务项目下放至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05]52号)。
三、 受理条件:
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的医疗费、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社保卡》或《医保卡》报损或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
2.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在居住地发生门急诊的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及住院医疗费。
四、 申请材料:
1.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
(1) 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社保卡》或《医保卡》;
(3) 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
(4) 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
(5) 相关病历资料及复印件;
(6) 《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在本市人员在本市医报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2.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
(1) 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
(2)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及复印件;
(3) 出院小结及复印件;
(4) 医疗费专用收据
(5) 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
- 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
(1) 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
(2) 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
(3) 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注: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五、 办理程序:
1.核验有效证件;
2.并让其填写医疗费现金结算申请单;
3.打印的受理单、明细凭证信息由参保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4.按结算单上所打印的报销金额让其确认签字后,支付现金。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962200
查询网站:http://www.shyb.gov.cn/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死亡后帐户撤销待清算人员可至市医保中心办理此项业务。
(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老沪闵路1039弄48号
联系电话:6455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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