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医疗救助

一、 项目名称:

医疗救助

二、 政策依据:

1.《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

2.《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救发[2001]9号);

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36号);

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64号);

5.《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8]22号);

三、 受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主要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2.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患病住院治疗人员;

3.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家庭)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四、 申请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书面申请书;

3.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4.低收入家庭医疗费用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5.已经得到报销、救助、帮扶的证明材料:

1) 所属单位或上级部门帮助的证明材料;

2) 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证明;

3) 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4) 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5) 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6)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7) 医疗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

8) 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证明。

五、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咨询,问清楚申请医疗救助的政策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申请对象向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供相关材料,由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3.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报区民政局审批,已经市民政局批复同意审批权下放到街道、乡镇试点单位由街道、乡镇审批;

5.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将审批结果告知当事人;

6.已实行医疗互助网上结算的单位另行告知。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七、办结时限:

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内。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962200

查询网站:http://www.shmzj.gov.cn/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注:如各区县政策与本告知单有所不同,以各区县政策为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老沪闵路1039弄48号

 

联系电话:6455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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